殡葬法规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:
  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已于1997年7月21日由国务院第225号令颁布施行。《殡葬管理条例》是新时期我国殡葬管理的重要法规。它的颁布施行,对于强化殡葬管理,大力推进殡葬改革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,具有重要的意义。为宣传贯彻好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特作如下通知:
  一、要认真组织学习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。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殡葬战线上广大干部认真学习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学习可采取举办短期学习班、讲座、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。学习《殡葬管理条例》要与传达贯彻第三次全国殡葬会议精神结合起来。对照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深刻领会和掌握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,从而增强殡葬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,提高列葬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。
  二、要大力宣传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。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发布,涉及千家万户,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效益。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借助新闻媒体,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黑板报、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,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。宣传要讲求质量,注重实效。要针对群众的思想实际,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,努力使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内容家喻户晓,推动人民群众更新丧葬观念,自觉规范丧葬行为,提高依法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。
  三、要大力加强地方殡葬管理法规建设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、人大的重视与支持,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精神,结合当地实际,修订或制定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、规章。已制定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和规章的,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精神,对照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加以修订和完善。尚未制定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和规章的,要尽快制定,全面、系统地规范当地殡葬管理工作,内容要具体,规定要明确,具有可操作性。
  四、要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“人口稠密、耕地较少、交通方便的地区,应当实行火葬;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,允许土葬”的精神,提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规划,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;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,提出殡葬设施的数量、布局规划,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各地火葬区、土葬改革区的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要报民政部备案。今后殡葬设施建设,必须依据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,并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。要加大投入,加快推行火葬配套设施建设,新建和改造殡葬馆、火葬场、骨灰堂要纳入县、设区的市、自治州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。火葬区今后原则上不再兴建公墓,土葬改革区公墓建设要按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,从严审批,努力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健康、有序发展的轨道。建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在确定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时,本着不占耕地、节约用地的原则,坚持骨灰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、单人遗体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、双人遗体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的标准。
  五、要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,依法强化殡葬管理。要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机构的建设,切实履行其管理当地殡葬事宜、殡葬事业单位及殡葬市场的职责。要完善基层殡葬管理所的职能,没有殡葬管理所的县(市)要创造条件,尽快建立,并配备编制和人员。要积极争取土地、工商、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,对非法乱建公墓和乱埋乱葬现象、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的活动,齐抓共管,实行综合治理。同时要充分发挥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,引导人民群众在殡葬改革中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推动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在基层的落实。
  请各地将贯彻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的情况于今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社会事务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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