殡葬常识

    墨家的殡葬伦理思想主要以墨子为代表。墨子(约前468-前376)姓墨名翟,战国初期鲁国人,墨子是稍后于孔子的又一位享有盛名的思想家,他所创立的墨家,是当时唯一可以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,因而与儒家齐名,时称“儒墨显学”。墨子是先习儒而后非儒。据《淮南子·要略训》记载,墨子曾“学儒者之业,受孔子之术”,但“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,厚葬糜财而贫民,(久)服伤生而害事,故背周道而用夏政”,抛弃儒学,另创新说。


一、墨子的薄葬思想


    墨子认为儒学“厚葬糜财而贫民”而另创新说,他力主薄葬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云:“墨之治丧也,以为其道也。”张舜微先生在《周秦道论发微》中也说:“墨子之学,与儒家异趣,其持论尤与儒者不同而致后世讥弹者,则在短丧薄葬。然细绎墨子节葬之说,实亦有为而发,盖墨子目视当时天于诸侯淫侈用殉之酷,不胜愤嫉,欲以其弊。”


    墨子的薄葬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《墨子·节葬》中。从《墨子》节葬下篇来看,墨子的薄葬思想是以利民思想作为出发点的。墨子认为,一切加重人民负担而不能给人民带来利益的事情不能做。这也就是他在《节用中》所说的“诸加费,不加于民利者,圣王费为”的思想。他极力主张统治者要像古代圣王一样,在宫室、饮食、衣饰、婚丧、舟车以及兵甲等方面,“制为节用之法”,使王公贵族等人的消费有一定的限度。遵守这个限度,符合“节用”的要求,是“天德”;反之,超过了这个限度,就是奢侈。而奢侈挥霍,就会侵害百姓的生存权,造成严重的恶果:“使其民劳,其籍敛厚,民财不足,冻饿死者,不可胜数也。”(《墨子·节用上》)墨子还将这种奢侈浪费、挥霍民财的行为,称之为“厚措敛乎万民”,“亏夺民衣食之财。”(《墨子·非乐上》)


    基于这种利民思想和节俭观念,墨子对当时提倡厚葬并认为这是符合仁义和孝道的人进行了驳斥。他在《节葬》下篇说:


 “今逮至昔者,三代圣王既没,天下失义,后世之君子,或以厚葬久丧,以为非仁义、非孝子之事也。曰:二子者。言则相非,行即相反。皆曰:吾上祖述尧、舜、禹、汤、文、武之道也。而言既相非,行即相反,于此乎后世之君子,皆疑惑乎二子者言也。若苟疑惑这二子者言,然则姑尝传而为政乎国家万民而观之,计厚葬久丧,奚当此三利者。我意若使法其言,用其谋,厚葬久丧,实可以富贫、众寡、定危治乱乎?此仁也,义也,孝子之事也。为人谋者,不可不劝也。仁者将(求)兴之天下,谁贾而使民誉之,终勿废也。意亦使法其言,用其谋,厚葬久丧实不可富贫众寡、定危理乱乎?此非仁、非义、非孝子之事也。为人谋者,不可不沮也。”


墨子认为,在往古三代圣王已死的今天,天下丧失了义。后世的君子,有的人为厚葬久丧为仁、义,是孝子(应该做)的事;有的以厚葬久丧为不仁、不义,认为不是孝子(应该做)的事。这两种人言论相攻,行为相反,但是都认为自己“是上法尧、舜、禹、汤、文王、武王的大道。”所以后世的君子对二者的说法感到很疑惑。如何消除人们的疑惑呢?墨子主张可尝试把他们的意见广泛地实施于治理国家和人民,从而加以考察,衡量厚葬久丧到底是否符合“富、众、治”这三种利益。如果厚葬久丧确实可以使贫穷的人变富有、使得不到支持的君主得到大家的支持,可以使危害安、乱者治,这就是仁的、义的,那就确实是孝子应做事,应该勉励孝子去做。仁者自然会宣扬厚葬久丧的观念,从而使得老百姓也赞誉这种观念和行为,而且永不废弃。但是假使依照他们的说法,采用他们的计谋,结果却是厚葬久丧根本不能够使贫者富、寡者众,不能够使危者安、乱者治,这就是不仁的、不义的,不是孝子应该做事情,替人谋划者也自然要阻止他去做。仁者也将谋求除掉它,废弃它,并使人们非难它,不再厚葬久丧。


    这说明墨子薄葬理论是以厚葬久丧是否合于国家或天下之“三利”——“富贫”、“众寡”、“定危治乱”为准则的。如果合于这三利,便是仁、义、孝子之事,值得提倡,使其永久不废;反之,如果不符合于“富贫”、“众寡”和“定危治乱”这三利,则不是仁、义、孝子之事,应该加以禁止,永远废弃。由此可见,墨子提倡薄葬的用心或立场是在国家或天下的万民之利上。


二、墨子对“厚葬久丧”的批判


    为了驳斥厚葬久丧符合仁义和孝道的言论,墨子对厚葬久丧的严重危害进行了淋漓尽致的剖析。综合起来,约有以下四点:


1.厚葬久丧必害于“富贫”


    墨子对社会上的厚葬风气进行了批判和揭露,认为:“然则姑尝稽之,今虽毋法执厚葬久丧者言,以为事乎国家,此存乎王公大人有丧者,曰:棺椁必重,葬埋必厚,衣衾必多,文绣必繁,丘陇必巨;存乎匹夫、贱人死者,殆竭家室;(存)乎诸侯死者,虚车府,然后金玉珠几比乎身,纶组节约,车、马藏乎圹,又必多为屋幕,鼎、鼓、几梃、壶滥、戈、剑、羽旄、齿、革,寝而埋之。满意若送从。曰:天子杀殉,众者数百,寡者数十。将军、大夫杀殉,从者数十,寡者数人。”


墨子认为王公大人举办丧事,棺木必须多层,埋葬必须深厚,死者的衣服要有许多件,随葬的文绣也必须多而豪华,坟墓还必须高大。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穷苦的人家中,肯定会耗尽他们的家产。诸侯死了,就要花光他们所贮藏的财富,要用金玉珠宝首饰装饰死者,用丝絮带子束住,还要把车和马埋葬在墓穴中,又必然要制造很多帐幕帷幔、钟鼎、鼓、几筵、酒壶、镜子、戈、剑、羽旌、象牙、皮革,把这此埋葬在死者的墓中,然后才满意。至于殡葬,天子、诸侯所杀的殉葬者,多的有数百人,少的也有数十人;而将军、大夫死后所杀的殉葬者,多的也有几十人,少的也有好几人。墨子认为这种厚葬把很多财富埋在坟墓里,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,从而加重人们的负担,最终容易导致国家和人民的贫困。  


 2.厚葬久丧必害于“众寡”


    墨子说:“今唯无以厚葬、久丧者为政;君死,丧之三年;父母死,丧之三年。妻与后子死者,五皆丧之三年,然后伯父、叔父、兄弟、孽子其,族人五月,姑、姊、甥、舅皆有月数,则毁瘠必有制矣。使面目陷陬,颜色黧黑,耳目不聪明,手足不劲强,不可用也。又曰上士操丧也,必扶而能起,杖而能行,以此共三年,若法若言,行若道,苟其饥约又若此矣,是故百姓冬不忍寒,夏不忍暑,作疾病死者,不可胜计也。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。以此求众,譬犹使人负剑,而求其寿也。众之说无可得焉。”


    墨子反驳说:如果以厚葬久丧的原则去治理国家,国君死了,服丧三年;父母死了,服丧三年;妻与嫡长子死了,又都服丧三年。然后伯父、叔父、兄弟、自己的众庶子死了服丧一年;近支亲属死了服丧五个月;姑父母、姐姐、外甥、抛父母死了,服丧都有一定月数。这样下去,会使服丧的人面目干瘦,颜色黝黑,耳朵不再联系,眼睛不再明亮,手足不再强健,所以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了。墨子接着反驳,说:上层士人守丧,必须搀扶才能站起来,拄着拐杖才能行走,要按照这种方式生活三年。假如老百姓都效法这种做法,则到了冬天会难以忍受寒冷,而夏天则难以忍受酷暑,这样生病而死,数不胜数。这种做法不可能增加人口。如果以这种做法增加人口,就好像使人伏身剑刃而寻求长寿,人口增多的说法根本不可能实现。因此,墨子认为久丧必害于“众寡”。


3.厚葬久丧必害于“安危治乱”   


    墨子说:“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,国家必贫,人民必寡,刑政必乱。若法若言,行若道;则不能听治;使为下者行此,则不能从事。上不听治,刑政恬适;下不从事,衣食之财必不足。若苟不足,为人弟者,求其兄而不得,不弟弟必将怨其兄矣;为人子者,求其亲而不得,不孝子必是怨其亲矣;为人臣者,求之君而不得,不忠臣必且乱其上矣。……治之说无可得焉。”


    在这里,墨子进一步揭露了儒家“三年之丧”的危害性。认为如果让主张厚葬久丧的人主持政务,国家必定贫穷,人民必定减少,刑法政治必定混乱。假如效法这种言论,实行这种主张,那么居于上位的人就不可能听政治国;而居于下位的人,也不可能从事生产。居上位的人不能听政治国的话,刑事政务就必定混乱;在下位的人不能从事生产的话,衣食就不能满足。假如衣食不足,做弟弟的向兄长索求而没有得到满足,不恭顺的弟弟就会怨恨他的兄长;做儿子的索求没有满足,不孝顺的儿子就必定要怨恨父母;做臣子的索求没有满足,不忠的臣子就会叛乱。这样下去,天下必然会大乱。


4.厚葬久丧不能禁止大国攻打小国


 墨子说:“是故求以治刑政,而既已不可矣;致以禁止大国之攻小国,忘者可邪?其说又不可矣。是故昔者圣王既没,天下失义,诸侯力征,南有楚、越之王,北有齐、晋之君,此皆砥砺其卒伍,以政伐、并兼为政于天下。是故凡大国之所以不攻小国者,积委多,城郭修,上下调和,是故大国不耋攻之。无积委,城郭不修,上下不调和,是故大国耋攻之。今唯无以厚葬、久丧者为政,国家必贫,人民必寡,刑政必乱。若苟贫,是无以为积委也;若苟寡,是城郭、沟渠者寡也;若苟乱,是出战不克,入守不固。”   


    墨子接着反驳说,用厚葬久丧追求刑政得治,已经不可能了。如果想以此禁止大国攻打小国,也许可以吧?这种说法也是不行的。从前的圣王已经离开人世,天下丧失了正义,诸侯用武力征伐。南边有楚、越二国之王,北边有齐、晋二国之君,这些君主都训练他们的士卒,用以兼并,发令施政。大国之所以不攻打小国,是因为小国积贮多,城郭修固,上下和谐。反之,大国就要攻打小国。现在主张厚葬久丧的人主持政务,国家必定会贫穷,人民必定会减少,刑事政务必定会混乱。这样长此下去,厚葬久丧久必然导致国家贫困,人口减少,政治上混乱,从而也就无法抵御大国的侵略。


    既然厚葬久丧并非古圣王之道,又不利于国有或天下万民,那么当时厚葬久丧为什么会如此盛行呢?墨子认为,这是风俗习惯所致。有此风俗习惯,在当事人看来,似乎是天经地义,但别人见后便会觉得骇人听闻了。他举了以下三个例子:


    一是越东有一个国家,他们认为头胎所生的小孩,必须将他杀来吃了,才可以使以后所生的孩子顺利生长。这种风俗称“宜弟”。他们的父亲死后,按习惯必须把活着的母亲抛弃野外,其理由是“鬼妻,不可与后处。”


    二是楚国南部有一个炎人国,他们的父母死了,依其风俗习惯,必须先把尸体上的腐肉去掉,然后再收拾尸骨葬埋,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算是孝子。


     三是秦国西面的仪渠国,其亲戚死,必须积柴薪将尸体焚化,谓之“登遐”,认为这样方是孝子。


    这三国的葬埋之法,在墨子看来,都属于未开化的风俗习惯,野蛮而不合理,其流行只是由于“便其习而义其俗”的结果。依此而解释中国的厚葬久丧习俗是否合理呢?墨子认为,这种厚葬久丧的风俗也不是儒家所称赞的仁义之道或孝子之事,单以当时厚葬的情形来说,“棺椁必重,葬埋必厚,衣衾必多,文绣必繁,丘垄必巨”这五点,已使人民死了父母,必致倾家荡产;诸侯死了父母,必然虚竭府库。而且除了把大量珍贵而实用的器皿之类埋入墓穴以外,甚至还要杀人殉葬。这种现象根本不是文明的风俗习惯。


    据此,墨子认为,丧葬或厚或薄,根本在于风俗。墨子希望借古圣王节葬的做法能够移风易俗,纠正社会上的这种厚葬恶习。


三、墨子节葬主张


    墨子根据古圣王葬埋之法制定了节葬之法,“‘曰:棺三寸,足以朽体,衣衾三领,足以覆恶。以及其葬也,下毋及泉,上毋通臭,龚若参耕之亩,则止矣。’死者既以葬矣,生者必无久哭,而疾而从事,人为其所能,以交相利也。此圣王之法也。”


    墨子认为棺木三寸厚,足以让尸体在里面腐烂就行;衣衾三件,足以掩盖可怕的尸体就行。下葬时,下面不要挖掘到泉水深处,上面不要使腐臭散发,坟地宽广三尺,就够了。死者既然已经埋葬了,活在世上的人也不要长久哭下去,而应赶快就业,人人各尽所能,用以交相得利。这就是圣王的打算。


    可以发现,墨子一方面极力为别人打算,尽是节约丧葬费用,以增加衣食之财,达到“富贫”的作用;另一方面又替公共设想,希望节葬能够为政于国家或服务于天下。所以说,墨子的节葬观确实是顾全当时国民经济的心余力绌,免得人们死要面子活受罪。丧葬的礼仪不可不隆重,但无谓的消费不可不节约。


    总之,墨子提倡薄葬和短丧,其殡葬伦理思想以“薄葬”为标志,以“利”为出发点,是彻死、彻生的。墨家的殡葬伦理思想对后世有一定的影响,对隆丧厚葬有一定的冲击力量。(据:弘慧网 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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